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开发应用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可供利用的数据集合。
(二)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收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
(五)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的相关数据,可以参照本条例关于政务数据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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