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更新日期:2018-4-26 |
第一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知识问答 1、村自治的“三个自我”是如何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的“三个自我”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是如何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的“四个民主”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村民委员会向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基层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答: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6、乡级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答: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7、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成员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党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 8、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和出纳人选如何确定?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和出纳人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和出纳不得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与主任、副主任之间不得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9、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享受补贴? 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10、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要求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并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正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1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12、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答: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3、村民选举村民委员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规定?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4、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有何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15、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如何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村村民公告。 16、村民小组长如何产生? 答: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主持进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17、村民会议的组成如何规定?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18、村民会议的权力如何规定? 答: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决策权,但其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9、召集村民会议的规定有哪些? 答: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 20、村民会议的召开如何规定? 答: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1、村民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答: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2、村民会议的权利有哪些? 答: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设立如何规定? 答: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组成如何规定? 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25、村民代表产生的规定? 答: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26、村民代表的责任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向村民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 27、村民代表会议何时召开? 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8、村民小组会议如何召开? 答: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成员列席。 29、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事项如何规定? 答: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30、村民小组长职责有哪些? 答:村民小组长负责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民小组相关事项。 31、村民监督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村应当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其他村务事项的决策、管理等制度的落实。 32、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如何规定? 答: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33、民主评议的范围?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4、民主评议如何有谁主持召开? 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民主评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召集主持;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召集主持。 35、民主评议档次规定? 答: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36、村务档案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37、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①财务收支情况; ②债权债务情况; 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④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⑤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⑥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38、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由谁来主持?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39、村民自治经费来源? 答: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相关知识问答 40、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41、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42、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①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②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③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④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⑤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现象; ⑥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43、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条件? 答: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的村民担任。 44、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如何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45、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①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②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③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④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⑤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⑥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⑦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⑧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⑨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⑩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46、选民年龄计算截止日? 答: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47、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8、哪些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答: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碍的村民,经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确认难以行使选举权的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49、选民名单何时公布?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50、选民如何调整? 答: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51、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条件有哪些?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符合条件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③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④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在本村工作并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⑤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实际,可以依法在本村选举工作方案中作出规定。 52、如何提名候选人? 答: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选民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53、如何确定候选人? 答: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选民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提名选民人数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数量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候选人。 召集提名或者预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不设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同时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所得选票不得相加计算。 54、选举时间和地点何时公布?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55、如何召开选举大会? 答: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56、投票方式如何确定?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采取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印在一张选票上,选民写票后将票投入票箱的一次性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见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57、投票如何规定? 答: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58、委托选举如何规定? 答: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59、进行选举的计票方式有哪些? 答: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60、投票有效如何规定?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61、如何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 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62、村民委员会成员暂缺如何规定? 答: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30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63、村民小组长何时推选? 答: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以得票多者当选。 64、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对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在30日内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村务公开相关知识问答 65、村务公开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制定和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收支;水电费收缴;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土地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情况及收支;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村集体债权债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66、村务公开的时间如何规定? 答:一般事项或者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事项,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67、村务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般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明白卡”、户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 68、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四章 “难点村”治理 69、“难点村”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难点村”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①村两委班子不健全、不团结、村级组织软弱涣散; ②村经济发达,但民主决策制度不落实、干群矛盾突出; ③近三年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者近一年内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 ④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非正常流失严重; ⑤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规范,造成村民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⑥宗族、家族、宗教、黑恶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⑦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村容村貌长期得不到改善,村集体无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⑧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引发村民一年内3次集体越级上访。 70、治理“难点村”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治理“难点村”的主要措施有:深化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根据产生“难点村”的不同原因,采取一村一策、一事一策,对症下药。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71、我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的主要文件依据是? 答:我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的主要文件依据是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08】80号)。 72、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有哪些功能? 答:①事务管理和救助功能;②卫生防疫和计生服务功能;③科技、就业培训功能;④便民利民超市服务功能;⑤广播信息、文体娱乐及图书阅览功能;⑥环境保护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功能。 73、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扩大民主、健全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74、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归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答:民政部门是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75、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 答: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