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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13-06-09 10:14:07    发布机构:    浏览量:16005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6-09

        1、审批事项名称: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适用对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设立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办理程序的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精神和实际工作制定。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4、收费的依据:不收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国有资产发生占有、变更和注销行为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1、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3、批准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凭证

        (三)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附件四-1,附件四-2,附件四-3)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科。

        3、审核: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科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意见。

        4、审批:国资委负责人根据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科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5、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对企业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制作《企业占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注销产权登记。

        6、发证:企业到由窗口领证。

        7、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的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五)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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